西安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试点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17号
西安作为“一路一带”和新亚欧大陆桥的重要节点城市,发展面向亚欧及全球的跨境电子商务对于西安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网上丝绸之路”建设,促进西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开展西安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境货物、物品应进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中心,由海关实施监管。
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出境货物报关手续。
三、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需按要求进行相关资质审核及备案。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备案内容包括商品品名、税号、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
试点备案出口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申报,简化归类申报的商品范围暂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相关商品范围。简化归类主要原则为退税率相同且税则编码至少前4位相同的商品可合并简化归类为同一税号。商品种类主要集中在服饰、家居、珠宝、食品、化妆品、音像制品等十三类商品。超出该范围的商品以及涉及监管证件和应税商品,不实行简化归类申报。税则年度发生调整时,相关简化归类申报商品及规则将适时调整。2014年度备案商品简化归类申报表见附件。
四、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代理报关企业等,应将电子商务出境货物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并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西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申报表
第一类服饰类:
序号 | 商品名称 | 税号范围 | 简化后税号 |
---|---|---|---|
1 | 外衣、外裤、套装、裙子、 | 6101-6104、6201-6204、 | 6204690099 |
2 | 运动服、滑雪服、泳装 | 6112、62111、62112、62113220、62113320、6211391011、6211391019、6211392010、6211399010、62114210、62114310、6211491011、6211491019、6211499010 | 6211499010 |
3 | 衬衫、T恤、套头衫 | 6103-6104、6109-6110、6205、6206、(6109909040、6109909050、6109909060单独申报) | 6110909090(6109909040、6109909050、6109909060单独申报) |
4 | 内衣、睡衣、(化纤制男士浴衣、晨衣;除化纤、棉、真丝、毛以外材料制女士背心、三角裤、短衬裤除外)、胸罩、束腰带、吊袜带、吊裤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 6107-6108、6207(不包括6207992021)、6208(不包括6208999090)、62111、6212、 | 6108990090 |
5 | 婴儿服装及衣着配件(不包括合成纤维制婴儿手套、袜子) | 6111、6209(6209300010除外) | 62099090(6209300010单独申报) |
6 | 其他衣着 | 6113、6114、6210、62113210、62113290、62113310、62113390、621139102、621139109、6211392090、6211399020、621139909、62114290、62114390、621149102、621149103、621149104、621149105、621149109、6211499020、6211499030、6211499040、6211499050、6211499090 | 6211499090 |
7 | 手帕、手套、袜子、围巾、披巾、面纱、头巾、披纱、领带领结等衣着配件 | 6115、6116、6117、6213、6214、6215、6216、6217 | 6217900099 |
8 |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内衣、T恤、汗衫及其他背心 | 6109909040、6109909050、6109909060 | 按照具体列明申报 |
9 | 除化纤、棉、真丝、毛以外材料制女士背心、三角裤、短衬裤 | 6208999090 | 按照具体列明申报 |
第二类家居类:
序号 | 商品名称 | 税号范围 | 简化后税号 |
---|---|---|---|
1 | 毯子 | 6301 | 6301900090 |
2 | 床单、枕套、毛巾被等床上用织物制品;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不包括褥垫、睡袋等寝具及类似制品) | 6302、63041(不包括9404等商品) | 6304199990 |
3 | 窗帘、账幔;帘帏或床帏 | 6303 | 6303990090 |
4 | 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褥垫 | 9404210090 | 按照具体列名申报 |
5 | 除9404210010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件面积大于1平米);9404210090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褥垫的垫子外其他材料制的垫子 | 94042900 | 按照具体列名申报 |
6 | 睡袋(除濒危野禽羽毛或羽绒外填充外)及其他寝具 | 9404301090、94043090、9404901090、9404902090、94049030、94049040、94049090 | 按照具体列名申报 |
7 | 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 | 63049 | 6304999090 |
8 | 货物包装用袋 | 6305 | 6305900090 |
9 | 油占布、天蓬及遮阳篷;帐篷;风帆;野营用品 | 6306 | 63069090 |
10 | 其他纺织制成品 | 6307 | 6307900090 |
其他类别拟简化原则见下表:
商品 | 税号 | 备注 |
---|---|---|
珠宝、贵金属、仿首饰、 | 71章 | 涉证,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食品、饮料、酒、烟草 | 16-24章 | 涉证,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皮革制品(皮衣、皮包) | 42章 | 涉证,且退税率不同,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化妆品 | 33章 | 涉证,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家用小家电、剃须刀、数码照相机、摄像机 | 8509、8510、8516、8525 | 涉证,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钟表 | 91章 | 涉证,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书籍 | 4901-4904,4909-4911 | 简化后税号为49119990 |
音像制品 | 8523 | 涉证,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望远镜、照相机 | 9005、9006 | 退税率不同,按具体列明税则号列归类 |
西安海关
2014年11月3日